一、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
我國保險法關于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于第44條第1款: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R来藯l規(guī)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我國目前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條款均強調(diào)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屌c保險公司,并協(xié)助保險公司向第三人追索。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實質(zhì)性條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于保險人依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之前,仍據(jù)有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主要有兩點考慮:第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乃被保險人固有的權利,若被保險人在未獲相應補償前草率將索賠權移轉(zhuǎn)給保險人,將面臨無法向第三人求償?shù)木车兀坏诙?,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即將索賠權移轉(zhuǎn),而將來因故未獲保險金賠償,將面臨未得先失、兩俱落空的尷尬局面。故各國保險法均規(guī)定,保險人須先給付保險金之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償權。
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所得的金額不得超出保險金的給付額。若追償所得少于保險金給付額,由保險人自擔風險;若追償所得超過保險金給付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影響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
二、放棄代位求償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zhì)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保險人在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對代位求償權進行自由處分。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有時會處于種種考慮而放棄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的放棄,可大別為兩類:
第一,由于被追償當事人的財力不足使代位求償難以順利進行,此時保險人可放棄或部分放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往往先考慮第三人的經(jīng)濟狀況和受償可能性:如果第三人經(jīng)濟狀況好,有賠償能力,則按先予給付的保險金數(shù)額向其追償;如果其經(jīng)濟狀況不佳,無力支付代位求償數(shù)額,則保險人將作一權衡,或酌情減免,或分期償付,或放棄代位求償權。尤其在出現(xiàn)上述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繼續(xù)損害賠償請求權產(chǎn)生利害沖突的情況下,保險人亦可能從自身信譽和客戶利益的角度考慮,放棄或部分放棄其代位求償權。
第二、保險人之間因各自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可能招致利益沖突,故均協(xié)議放棄代位求償權。此種情形多發(fā)生在被保險人之間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汽車保險人之間的碰撞棄權協(xié)議。根據(jù)此協(xié)議,若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的兩輛汽車因駕車人互有過錯而碰撞受損時,每個保險人均僅負責賠償各自承保的被保險人的損失,而放棄行使相應的代位求償權,不追究相對方的侵權行為責任。
第三,因被保險人與侵權第三人有某種利益聯(lián)系,并在被保險人的強烈敦請下,保險人可放棄相應的代位求償權。如雇主責任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人不以雇主的名義行使對有過失雇員的追償權,即如果雇主的雇員因過失致客戶或他人利益受損,雇主從保險人處得到保險金補償受害人損失后,保險人不再代位向有過失的雇員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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