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權限。我國的人民法院有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受理第一審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權限分工。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制度。
(一)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必須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該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二)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采用特殊的標準來確定管轄的制度。特殊地域管轄優(yōu)于一般地域管轄。
三、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guī)定了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凡是規(guī)定專屬管轄的案件,既不允許外國法院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國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的效力優(yōu)于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管轄。
四、協(xié)議管轄
協(xié)議管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以書面方式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協(xié)議管轄不同于選擇管轄。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五、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一)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fā)現(xiàn)自身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應當審查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不能立案受理。如果審查時沒有發(fā)現(xiàn),在立案受理后才發(fā)現(xiàn)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就應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絕接受。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才能防止人民法院之間在管轄問題上爭執(zhí)不休,影響案件的及時受理。移送管轄一般發(fā)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有時也發(fā)生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
(二)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指定管轄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
六、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如審判人員必須回避,無法組成合議庭的,或者由于遭受了嚴重的自然災害,無法在本轄區(qū)內行使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該院必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一本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七、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管轄問題的復雜性有時會使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產(chǎn)生對管轄權的爭議。為使當事人能有機會向人民法院表達在管轄權問題上的不同意見,保證人民法院的正確行使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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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訴訟的特點及主要特點湖北在線咨詢 2021-08-06具有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征: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于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于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xiàn)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zhí)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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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的管轄的特點是什么廣東在線咨詢 2022-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共計有11個條文: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