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處罰的概念
治安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二、治安處罰調查證據(jù)法律規(guī)定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5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兑?guī)定》明確,辦案民警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應予以回避;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zhí)行場所或者依法不執(zhí)行的情況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第七章調查取證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jù)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第三十八條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jié);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四十條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zhí)法身份。
第四十一條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jù)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前款規(guī)定的扣押適用本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以及本章第七節(jié)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xù)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jīng)批準;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并在現(xiàn)場筆錄中注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制作現(xiàn)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注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lián)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
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制作檢查筆錄,不再制作現(xiàn)場筆錄。
第四十四條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后立即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十五條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jīng)表明執(zhí)法身份后,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xù)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jīng)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對其繼續(xù)盤問。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
繼續(xù)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第四十六條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應當送醫(yī)院醒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約束過程中,應當指定專人嚴加看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后,應當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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