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法律規(guī)制
1、行政處罰法。有權機關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處罰;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有權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有權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許可法。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3、行政強制法。有權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行政復議法。復議機關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決定采取“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方式處理。
5、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采取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的限制”規(guī)定,給了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以“復活”的機會。
二、提起訴訟的法律基礎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所以法院應該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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