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為犯罪停止形態(tài)
犯罪停止形態(tài),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產(chǎn)生、發(fā)展和完成犯罪的過程及階段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tài)。按其停止下來時犯罪是否已經(jīng)完成為標準,可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即犯罪在其發(fā)展過程中中途停止下來,犯罪未進行到終點,行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即犯罪既遂形態(tài),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fā)展過程中沒有在中途停止下來而得以進行到終點,行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據(jù)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時與犯罪完成的距離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可再分為犯罪預備形態(tài)、未遂形態(tài)和中止形態(tài)。
二、犯罪未遂與既遂、中止的區(qū)別是什么
犯罪未遂與既遂、中止的區(qū)別是:
1.概念不同。犯罪既遂:指犯罪分子對某一特定犯罪規(guī)定的全部構(gòu)成要件已經(jīng)完成的行為;犯罪未遂:犯罪已經(jīng)開始實施,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對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jié)果的,是犯罪中止。不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2.責任不同。犯罪既遂一般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中止一般免除刑事處罰;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
3.階段不同。犯罪既遂已完成犯罪階段;犯罪暫停尚未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由于特殊原因未能達到預期后果。
三、犯罪中止能不能發(fā)生在預備階段
犯罪中止不能發(fā)生在預備階段。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是犯罪的兩個不同且相互排斥的階段。成立犯罪中止就不會同時構(gòu)成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犯罪 第二節(jié)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n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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