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不包括搶奪罪,兩者是兩個不同的罪名。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罪是指公然搶奪公私財物的,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但是攜帶兇器搶奪的可以由搶奪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
搶劫罪與搶奪罪有什么區(qū)別
1、二者主體范圍不同,搶劫罪為年滿14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搶奪罪則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
2、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劫罪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即人身權(quán)和財產(chǎn)權(quán),搶奪罪侵害的是財產(chǎn)權(quán);
3、最主要的是體現(xiàn)在行為方式上,搶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強制手段占有財物,作用的力在被害人身上,其作用在于使被害人為避免身體傷害而放棄反抗或者無力反抗;而搶奪罪則是趁被害人不備而奪取財物,其作用力是在物上,即使因為用力過猛給被害人造成傷害,也構(gòu)成搶奪罪。
飛車搶奪”中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趁機奪取財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奪取財物,行為人呢明知其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后果而仍強行奪取放任造成財務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也應當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哪些情況可能構(gòu)成搶劫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zhì)特征,也是它區(qū)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chǎn)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nèi)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huán)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qū),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gòu)成本罪的威脅。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fā)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fā)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zhuǎn)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shù)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nèi)致其與財產(chǎn)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gòu)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gòu)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
1、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
2、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xiàn)場,無論是攔路搶劫、入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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