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內部組織形式。根據(jù)審理案件的性質可分為刑事審判組織、民事審判組織和行政審判組織。
民事審判組織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民事案件、經(jīng)濟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組織形式。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經(jīng)濟糾紛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合議制、獨任制。
民事審判組織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民事案件、經(jīng)濟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組織形式。根據(jù)案件性質、審判程序和審級的不同而異。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經(jīng)濟糾紛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
(一)合議制。
合議制是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具體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
案件的審級不同,合議庭的組成也不同:
(1)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
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陪審員是直接從群眾中選舉產(chǎn)生,或者由人民法院臨時邀請參與案件的審理,行使審判權的非專職審判人員。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另一種是全部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
(2)第二審合議庭的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民事案件,合議庭必須全部由審判員組成。這是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與第一審民事案件審判組織的重要區(qū)別之一。這一特點是由第二審的任務和性質決定的。無論是第一審,還是第二審,合議庭的成員必須是單數(shù)。
(3)重審或再審案件合議庭的組成。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合議庭的組成,應當按原審案件原來的審級確定,即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不論再審案件原來是由獨任審判員審理或由合議庭審理,再審時都必須適用合議庭形式進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再審案件,無論原來是第一審或第二審,均應按照二審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必須由一人擔任審判長,主持合議庭的審判活動。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的,由院長或庭長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是集體審判組織,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對外保密,不得向訴訟參與人泄漏。
(二)獨任制。
由一名審判員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的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即獨任制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依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或按特別程序審理的一般非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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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內部組織形式。根據(jù)審理案件的性質可分為刑事審判組織、民事審判組織和行政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通常有二種:獨任制、合議制。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也具有審判組織的性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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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審判組織?山東在線咨詢 2022-10-23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即獨任制、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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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審判組織的組成及人數(shù)廣東在線咨詢 2022-10-20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都將審判組織作為專章進行了規(guī)定,其中經(jīng)常發(fā)揮作用的審判組織有兩種形式:合議庭與獨任審判。行政訴訟法對審判組織沒有列專章進行規(guī)定,只在第六條及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制,說明在行政訴訟中不適用獨任審判。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對一審及二審案件適用的審判組織各有不同的規(guī)定,除均規(guī)定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一審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審判外,對其它一審及二審案件合議庭成員的人數(shù)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