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商偉君,又名商衛(wèi)軍,男,21歲,江蘇省鹽城市人,農民。1995年11月9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孫建忠,又名孫建中,男,22歲,江蘇省鹽城市人,農民。1995年11月5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孫龍彪,又名孫龍標,男,19歲,江蘇省鹽城市人,農民。1995年11月5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連明,男,21歲,江蘇省鹽城市人,農民。1995年11月5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高連明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案,由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高連明經(jīng)預謀,于1995年9月29日晚8時許,攜帶尖刀、膠帶等作案工具,進入無錫市郊區(qū)黃蒼鄉(xiāng)紅五月村孫巷36號言勇寶家中,持刀威脅,將言勇寶(男,46歲)、魏伯華(男,51歲)、孫慶娣(女,45歲)、孫某某(女,41歲)的手腳捆綁,用膠帶封嘴,劫得人民幣2000余元及金項鏈1條、金戒指1枚等物。爾后,4被告人分別采用繩與電線勒頸部、尖刀割、戳等手法將言勇寶、魏伯華、孫慶娣殺死,致孫某某輕傷。
被告人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于1995年10月4日上午8時許,攜帶尖刀、膠帶等作案工具,進入常熟市虞山鎮(zhèn)湖涇村積善寺21號田麗亞(女,21歲)家中,持刀威脅,將田麗亞手腳捆綁,用膠帶封嘴,劫得人民幣1000余元及中國農業(yè)銀行儲蓄卡1張(卡上有1616.34元存款)等物。商偉君采用暴力手段強奸了田麗亞。爾后,商偉君、孫建忠用鞋帶將田麗亞勒死。
被告人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及楊陳海(另案處理)于1995年10月18日下午4時許,攜帶尖刀、膠帶等作案工具,以找人為名闖入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光明1號樓501室戴某某家,持刀威脅,將戴某某(男,26風)、任某(女,23歲)的手腳捆綁,用膠帶封嘴,劫得人民幣300余元及金戒指2枚、金耳墜1付等物。
被告人商傳君、孫建忠、孫龍彪于1995年10月29日下午4時許,攜帶尖刀、膠帶、布帶等作案工具,進入宜興市宜城鎮(zhèn)大同新村17幢306室周琴仙(女,32歲)家,持刀威脅,將周琴仙手腳捆綁,用膠帶封嘴,后在室內翻找財物。下午5時許,周的丈夫蔣科技(30歲)及女兒蔣茜玲(6歲)回家,商偉君、孫龍彪即持刀上前將蔣科技、蔣茜玲的手腳捆綁,并用膠帶封嘴,爾后,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分別用尼龍繩將蔣科技、蔣茜玲、周琴仙勒死。此時,錢金紅(男,48歲)有事來蔣家,敲門入室后,3被告人即上前采用上述同樣手法將錢金紅勒死。3被告人共劫得人民幣1000余元,摩托羅拉9900型移動電話機1部,金戒指、金項鏈、皮夾克、手表、照相機、皮箱以及名貴煙酒等財物。
被告人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于1995年10月27日晚8時許,攜帶尖刀、膠帶等作案工具,以找人為名闖入蘇州市解放新村28幢101室朱某某家中,持刀威脅,將朱某某(男,49歲)印某某(女,44歲)的手腳捆綁,用膠帶封嘴,劫得人民幣700余元,蘇州印染廠融資債券5000元及金項鏈、金手鏈、金戒指、金耳環(huán)、手表、航空箱等財物,以及朱亞文身份證1張。
被告人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于1995年10月29日晚9時許,攜帶尖刀、膠帶等作案工具,闖入丹陽市云陽鎮(zhèn)趙家涵1號陳銀海租住處,持刀威脅,將陳銀海(男,33歲)、黃春(男,26歲)的手腳捆綁,并用膠帶封嘴,劫得人民幣2.6萬余元。爾后,3被告人用繩勒頸部、尖刀刺戳的手法,將陳銀海、黃春殺死。
經(jīng)法醫(yī)鑒定:言勇寶、田麗亞、蔣科技、周琴仙、蔣茜玲、錢金紅系機械性窒息死亡;魏伯華、黃春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孫慶娣、陳銀海系機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孫某某構成輕傷。
破案后,公安機關追繳到贓款12107.3元、蘇州印染廠融資債券5000元、皮茄克1件、金項鏈1條、鉆式1枚、手表4塊、中國農業(yè)銀行儲蓄卡1張等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高連明所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手段和作案工具等,分別有被害人的報案和陳述筆錄,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現(xiàn)場攝影、法醫(yī)鑒定書、法醫(yī)物證檢驗報告和科學技術鑒定書,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及作案工具尖刀、膠帶等證據(jù)所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足以認定。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高連明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嚴懲。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高連明持械使用暴力搶劫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搶劫罪。商偉君還使用暴力強奸婦女,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強奸罪。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高連明合伙流竄作案,社會危害極大,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均應從重處罰。孫龍彪在解除勞動教養(yǎng)三年內又犯罪,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高連明都是一人犯數(shù)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據(jù)此,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3日判決:
一、被告人商偉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孫建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孫龍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被告人高連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服判,被告人高連明不服,以其“沒有殺人故意”、“對抓獲商偉君起了重要作用”為由,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上訴人高連明在自己參與的一次犯罪中,伙同另一被告人用繩子勒住孫某某的頸部,致其窒息,殺人故意明顯。高連明在被抓獲后,雖然向公安機關供述了他對商偉君逃亡下落的估計,但都不準確,公安機關靠自己的偵查才將商偉君抓獲。高連明的上訴理由無事實根據(jù),不予采納。原判對上訴人及各被告人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據(jù)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guī)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同一裁定中核準了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商偉君、孫建忠、孫龍彪、高連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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