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發(fā)現城管選擇性執(zhí)法的可以向市總隊、上級部門區(qū)大隊或者是紀檢監(jiān)察機關舉報。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城管選擇性執(zhí)法可以向哪里舉報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n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n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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