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章管轄
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chǎn)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公民的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追索贍養(yǎng)費、撫育費、扶養(yǎng)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qū)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不服指定監(jiān)護或者變更監(jiān)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在國內(nèi)結(jié)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jié)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jié)地或者一方在國內(nèi)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jié)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nèi)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nèi),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nèi)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nèi)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已經(jīng)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nèi)財產(chǎn)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解釋中止審理情形是什么
一、民事訴訟法解釋中止審理情形是什么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jié)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民事案件中止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還規(guī)定了下列幾種適用訴訟中止的情形:
1.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貸案件訴訟中止的司法解釋已于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釋廢止,新的司法解釋中上述規(guī)定已被刪除)
2.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nèi)向?qū)@麖蛯徫瘑T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xù)擴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后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fā)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jīng)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訴訟。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xù)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后繼續(xù)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發(fā)生在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有效。
在訴訟過程中,因為發(fā)生了一些法定的原因,導致訴訟不適合或者不能繼續(xù)進行的,法院可以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裁定暫停對案件的審理,也就是暫時停止訴訟程序。而在導致訴訟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那么就會恢復訴訟。若是上述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的,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fā)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于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例如企業(yè)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fā)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nèi)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么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fā)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jù)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jù)。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jù)”。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jù)和勝訴證據(jù)的區(qū)別,把“事實根據(jù)”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jù)。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jù)”;規(guī)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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