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量刑幅度是什么?
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認定情況
1、罪體
主體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體是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主要是指醫(yī)院、血站等。因此,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
行為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行為是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因此,本罪屬于責任事故犯罪。
客體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客體是血液或者血液制品。
結果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的結果是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這里的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是指使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使用者感染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
2、罪責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為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jié) 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n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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