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的存在。承諾是合同成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行政相對人產生信任的起點。政府承諾的形式多種多樣,如工商企業(yè)登記、房屋產權登記等。在資源控制的過程中,權利從一方轉向另一方。比如,在稅收關系中,公民轉讓財產權;在行政審批中,國家轉讓壟斷資源。(3)義務的承諾。行政主體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實施負責,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廢止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還有義務尊重公民的人格尊嚴,實現(xiàn)分配正義;公民有義務履行行政行為的附加責任。(4)信任的存在。行政相對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基于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和正當程序的信任,同時產生合理預期。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是行政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法律規(guī)范。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信賴保護原則有其具體的適用條件、范圍和方法。在行政法中確立信賴保護原則,是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wěn)定,保護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然而,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顯然存在著一定的沖突。為了協(xié)調二者之間的沖突,避免對法律秩序的不利影響,應當加強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行為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有信賴基礎。行政行為生效后,才能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約束力,取得相對人的信任。因此,運用信賴保護原則的前提是行政行為有效,且有效事實為相對人所知,與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無關。其次,要有信任的履行。信賴履行是指行政相對人基于行政行為中的信托的處分行為,即對方的財產安排和自身財產的處置行為,包括行為和不作為,因為他認為信托基金的基礎是穩(wěn)定的。信任基礎與信任績效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沒有信任基礎,就沒有信任績效。最后,信任必須值得保護。也就是說,保護必須是“合法的信任”,即“人民深信國家的行為或法律狀態(tài),在建立信托基金基礎上沒有過錯”。因此,信托是否值得保護的判斷,主要取決于行政相對人在法律狀態(tài)變化中是否存在過錯。一般認為,在下列情形下,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于行政相對人:一是惡意欺詐、脅迫或者行賄為行政行為提供便利;二是對重要事項的陳述不正確或者不完整為行政行為提供便利;三是行政相對人的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相對人因重大過失知道或者不知道行政行為的,行政行為違法。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范圍應當貫穿于行政權力運行的全過程。實踐中,損害社會成員合法權益的主要是行政行為的變更。因此,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于行政行為的變更過程。行政行為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在兩種不同的訴訟方式中有著不同的側重點。首先,抽象行政行為變更的適用。主要體現(xiàn)在行政主體不得作出具有追溯效力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原則上。根據(jù)法治原則,法律規(guī)范指向未來的行為,而不是限制過去的行為。其內容必須具有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明確性和可預測性。法律規(guī)范雖然需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調整,但也需要有連續(xù)性。否則,社會將陷入混亂。因此,一般禁止行政主體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追溯。即使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追溯,也不能損害行政相對人依法取得的利益。二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變化。縱觀各國行政法的相關制度設計,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是針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具體地說,給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的撤銷,只有在撤銷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明顯大于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時,才可以撤銷;對負有負擔的違法行政行為,機關可以依法撤銷,因為行政責任行為的撤銷通常不會導致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但是,行政行為責任撤銷后,行政機關不能用更為不利的法律處罰來代替。取消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合法行政行為。具體地說,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否則給予利益的行政法律行為原則上不能廢止。對負有法律責任的行政行為,主管機關可以依法決定是否予以撤銷。只有當存在不能撤銷的情形時,行政主體才不能撤銷行政行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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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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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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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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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信賴和保護原則寧夏在線咨詢 2022-08-09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項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具有以下內涵: 1、保護行政相對人因正當信賴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相對人在無欺詐、脅迫等主觀過錯,符合法定條件要求行政主體授予利益的,行政主體應依法授予;行政主體與行政相相對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行政合同后,行政主體應全面履行,非法變更應賠償,依法變更應補償;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指導應盡心盡職,對有過錯的行政指導應負行政責任。 2、行政主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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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賴保護原則?陜西在線咨詢 2022-12-06一是,行政相對人基于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性與有效性的信賴而與行政機關合作,這種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應當受保護。 二是,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獲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撤銷自己的行政行為。一旦因撤銷行政行為而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責任,否則行政機關將逐漸失去公眾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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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是什么意思臺灣在線咨詢 2023-06-09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于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管理中的信賴保護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行政相對人基于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性與有效性的信賴而與行政機關合作,這種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應當受保護。 二是,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獲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行政機關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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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則在行政執(zhí)法領域中的適用要求是什么江蘇在線咨詢 2021-07-03(一)符合立法目的,動機純正。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會需要,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立法的內容也相應圍繞和服務于這一目的。毫無疑問,行政行為也應當服從和服務于立法的目的。立法一般開宗明義,在第一條即明確規(guī)定了立法的目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即該條例的立法目的,也是海事執(zhí)法人員開展執(zh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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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甘肅在線咨詢 2022-11-13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的權力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于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