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河南省高院在網上公布了2011年7月22日發(fā)生的造成42人死亡的特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案的二審判決,省高院裁定,維持信陽市中院一審對相關責任人楊某論、楊某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另外5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2年的判決。此外,威海交運集團已賠償受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295萬元。
偷運危化品上客車釀禍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良經營管理的山東省淄博市某石化助劑有限責任公司和山東省淄博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偶氮二異庚腈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在產品上未粘貼危險化學品標簽,未委托有資質的車輛運輸,而是采用火車、大巴、快遞等運輸方式。2011年7月21日10時許,某公司工作人員張某(已死亡)在威海將10箱偶氮二異庚腈裝上開往長沙的魯K08***長途客車,后張某又讓楊某論將5箱偶氮二異庚腈送至高速公路立交橋上,當魯K08***客車到達后,一起堆放在客車車廂后部。
該車核定載客35人,行至山東省菏澤市境內時已超載至47人。22日3時40分許,該車行駛到京港澳高速938km+115m處,因偶氮二異庚腈在不符合危險品包裝、運輸的環(huán)境中長時間擠壓、摩擦,受熱分解,發(fā)生爆燃,致42人死亡。
兩人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論作為危險化學品公司司機,明知危害后果,卻應張某要求,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將15箱共300公斤偶氮二異庚腈裝上公共汽車;被告人楊某良作為危險化學品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放任公司員工違規(guī)運輸偶氮二異庚腈,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鄒某某作為魯K08***車駕駛員,對上車乘客不履行三品檢查職責;被告人王某某作為魯K08***車的承包經營者,被告人李某某、趙某華、劉某某分別作為魯K08***車所屬公司的安全科長、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經理和經理,不履行或疏于履行對該車的監(jiān)督管理義務,上述五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審宣判后,7被告人以一審犯罪性質定性錯誤、量刑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省高院經過審理后,最終駁回了7人的上訴請求,作出維持原判的裁決。
此外,威海交運集團已賠償受害人親屬各項損失2295萬元。
案件回放
2011年7月22日凌晨,京珠高速信陽明港附近一輛大客車發(fā)生燃燒,共造成42人死亡,5人受傷。之后,在國務院相關部門的組織協(xié)調下,經河南、山東兩省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基本查清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系有關人員違反易燃易爆化工產品包裝和運輸規(guī)定,非法使用臥鋪客車運輸應由冷藏車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工產品所導致的特別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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