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截了當?shù)剡M行,敲詐勒索行為人索取財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采取隱秘的方法,持著不愿讓人覺察的態(tài)度。
一、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點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qū)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于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為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為了向社會挑戰(zhàn),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tài)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區(qū)別都有哪些?
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fā)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為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xiàn)為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3、客觀行為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對象不同
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明確和特定的,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jié)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fā)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為發(fā)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4、客體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復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guī)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guī)則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三、認定搶劫罪要注意哪些問題
1、搶劫罪立案標準:
只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guī)定數(shù)額、情節(jié)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shù)亩嗌?,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2、區(qū)分搶劫罪與搶奪罪: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qū)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不同。搶奪罪是不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復合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qū)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鏈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其三,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并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jīng)發(fā)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3、區(qū)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fā)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fā)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fā)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fā)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fā)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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