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標準: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者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養(yǎng)殖的動物,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產(chǎn)品的,應當立案追訴。本罪是指生產(chǎn)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故意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摻入生產(chǎn)和銷售的食品中的行為。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因素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
1、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客體要件:客體是復雜客體;
4、客觀要件: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對銷售的食品摻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二十條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yǎng)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yǎng)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yǎng)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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