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復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區(qū)別是怎樣的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這兩種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顒?,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區(qū)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則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則是意圖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
4.陷害的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而誣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眾。
綜上可知,相關法律中規(guī)定報復陷害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有三個,只要滿足其中之一,那么報復陷害的行為就會構成報復陷害罪。此時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了,最高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
二、報復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報復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是指:
1.主觀方面一般為直接故意。
2.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4.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三、報復陷害罪是公訴還是自訴
報復陷害罪屬于公訴案件,但是符合條件的話,可以轉(zhuǎn)為自訴案件.
公訴轉(zhuǎn)自訴是指對于按管轄范圍屬于公訴的案件,由于在國家消極行使公訴權的條件下,被害人為維護自己權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通過自訴方式追訴犯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7日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立案材料移送人民法院?!?/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六節(jié)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jié)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解除查封、扣押、凍結(jié),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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