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別除權的概念及行使條件
別除權是基于擔保物權及特別優(yōu)先權產生的,其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別除權具有三個特征:
第一,是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對破產財產所享有的一種權利。
第二,這種權利的行使以擔保標的物為限。
第三,這種權利的行使不依據(jù)破產程序,權利人可在破產程序之外,可以通過民事執(zhí)行程序行使權利,隨時對權利標的物行使權利,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
二、別除權的性質
1、別除權是一種優(yōu)先受償權,別除權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產債權的,別除權的基礎是擔保物權,當一個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如果該公司在破產前對外舉債時用公司的某項財產做了抵押、質押等擔保時,那么在清算的時候,那些做了擔保的財產是不列入破產財產,而是讓享有該債權的人優(yōu)先受償,這就是別除權;
2、別除權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秶▊鶆毡窘鹋c利息。對于在執(zhí)行擔保財產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應依實際發(fā)生數(shù)額隨時從變賣擔保物的價款中支付,支付費用后的余額用于清償別除權。未能從擔保財產中獲得清償?shù)膭e除權,轉化為破產債權。
3、企業(yè)宣告破產后,未到期的債權均視為到期。所以,未到期的別除權可提前行使,但其利息應計算至破產宣告時為止,即應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三、別除權的行使條件
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別除權,需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和擔保權合法成立和生效;
2、債權和擔保權符合破產法的規(guī)定;
3、債權已依法申報并獲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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