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的年齡條件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
1、一般累犯
所謂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國《刑法》第65條規(guī)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過上述的定義,我們可以總結出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前后兩罪皆為故意犯罪。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前后兩罪有一個是過失,則不構成累犯;
(2)前后兩罪被判處的刑罰必須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三種刑罰種類。
(3)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內。注意這里的執(zhí)行完畢指的是主刑的執(zhí)行完畢而非附加刑的執(zhí)行完畢。此外,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特赦。
2、特殊累犯
所謂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國《刑法》第66條規(guī)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何一類罪的犯罪分子。
從上述的定義中,我們同樣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當中的任何一類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個罪名,只要滿足同一類罪即符合條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及輕重,都不會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這是因為前后兩罪的主觀惡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會危險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處拘役或管制的,同樣不會影響成立特殊累犯。
(3)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但兩罪之間的時間間隔沒有要求和限制。這也是區(qū)別于普通累犯的一個特點。
二、認定累犯的條件是什么
1、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認定時要注意區(qū)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qū)別: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且必須犯罪時都已滿十八周歲,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齡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fā)才做這樣特殊的規(guī)定。
2、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需要注意的是:
(1)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必須根據(jù)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3)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在我國刑法當中所規(guī)定的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特殊累犯通常所做的一些犯罪行為都是比較嚴重的危害性比較大。所以特殊累犯,關于再次犯罪的期限并沒有規(guī)定。但是一般累犯是五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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