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ookingeasy.cn/zhishi/zonghe/zhengju/">證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該條規(guī)定了在欠缺借款合同僅有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本條司法解釋所適用的前提,應當限定于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情況。因為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通常不存在對借款關系是否存在的證明困難,此時關注的是合同的履行情況。
民間借貸案件中,通常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是: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對已經(jīng)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當承擔舉證人。但在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jù)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書面證據(jù)時,僅提供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應當區(qū)分情況,不同對待:
一、實踐中,民間借貸關系發(fā)生的情形比較復雜,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交易關系的情況下,存在原告憑借其他交易中支付款項的轉賬憑證,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并不存在的借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憑轉賬憑證即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顯然于被告不利,也增加了虛假訴訟發(fā)生的風險。
二、考慮到一些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確實存在缺乏法律意識,在出借款項時并未要求借款人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據(jù),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存在一定困難,因而,可以認為在原告提供了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已經(jīng)就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此時應當結合被告的答辯,對是否存在借貸關系進行認定。
1、被告對轉賬憑證的真實性不存異議,但對于轉賬目的,被告可能以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理由,否認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實的主張。在此情況下,被告所持的抗辯內容,實際是一個新的主張,即雙方當事人之間還存在原告所主張的借款關系成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舉證責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對于其主張應負相應的舉證責任,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
2、在被告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借款關系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原告對于其于起訴時所主張的借款關系的存在,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jù)證明。但是實踐中存在被告雖然提出相應的主張和證據(jù),但證據(jù)的證明力難以達到確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原告需要進一步舉證,從而使法官能夠對雙方舉證進行分析認定,對原告主張是否真實進行準確判斷。
3、民間借貸中,原告所主張的民間借貸事實是否真正發(fā)生,原、被告均會提交相應的證據(jù)或作出相應的陳述予以證明,而這些證據(jù)可能均不能直接而充分的證明當事人所持的主張。根據(jù)《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1款的規(guī)定,法官應當根據(jù)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要求,對證據(jù)予以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在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情況下,認定該事實的存在,即采取高度蓋然性的標準。
4、當被告對原告的主張僅予以否認,而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款項支付系雙方因存在其他借款關系或者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被告對其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即包含了被告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時,應當對其主張事實不能確定承擔不利后果的含義。相應的,在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jù)的情況下,由于原告對雙方之間存在其所主張的借款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因而原告應當進一步針對被告主張?zhí)峁┢渌C據(jù)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證據(jù)證明時,此時舉證的結果責任歸于原告,由原告對此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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