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①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②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③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④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⑤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2、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②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③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④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監(jiān)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按規(guī)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3、人民法院審理共同犯罪再審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只對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提起再審,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不出庭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與訴訟。
4、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不具備開庭條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一、刑事案件一審開庭幾次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只開一次庭,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的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爭取一次開庭審理完畢。是否當庭宣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后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案件的一審程序
1、法院管轄一審案件的范圍:我院受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等。
2、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條件:我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及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xù)和訴訟文書復印件的等,應當決定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3、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的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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