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區(qū)別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區(qū)別有:
1.附條件合同中作為條件的付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將來客觀的確定的事實;
2.前者分為附生效條件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后者分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
二、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如何繼續(xù)履行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繼續(xù)履行的條件依據《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繼續(xù)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xù)履行必須可能。續(xù)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xù)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xù)履行的責任。
2.繼續(xù)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繼續(xù)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xù)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
3.債務標的適于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于強制履行時,才宜于追究違約方繼續(xù)履行的責任。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xù)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xù)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
三、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具備法律效力嗎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要看合同的簽訂程序是否合法,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內容合法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xù)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xù)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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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附期限合同的定義為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fā)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fā)生,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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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如何區(qū)分福建在線咨詢 2023-08-18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區(qū)別有: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fā)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屆到時生效;后者,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例的合同。前者,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后者,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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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qū)分附期限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天津在線咨詢 2021-04-17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fā)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隨意條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意思決定合同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條件,即合同的條件成就與否完全取決于一方當事人的意思。 偶成條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實來決定合同所依附條件是否成就的條件,該條件是否成就與當事人的意思無關,而取決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實。例如,甲與乙約定,如果今年沒有大旱、大澇,則甲向乙提供若干數量的糧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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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qū)分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是什么香港在線咨詢 2023-07-26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fā)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屆到時生效;后者,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例的合同。前者,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后者,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