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及共同犯罪理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共同的犯罪行為即成立共同犯罪。這里的共同故意既包括事前通謀的情況,也包括事中通謀的情況。同時,同一犯罪可以由不同行為環(huán)節(jié)構(gòu)成,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分別實施了構(gòu)成共同犯罪整體行為的某一部分行為,即可認定為共同參與了犯罪實施;就受賄罪而言,受賄行為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為他人謀利,二是收受他人財物。據(jù)此,特定關系人只要主觀上與國家工作人員形成受賄的通謀,客觀上實施了部分受賄行為,對其以受賄罪共犯論處是符合刑法規(guī)定和共同犯罪理論的。
一、特定關系人對收受財物性質(zhì)的認識達到何種程度,即可認定為明知
某市副市長甲曾經(jīng)對妻子乙說,在生意上為商人丙提供過很多幫助,但甲并未告知乙其幫助丙的詳細謀利事項,或只是在日常聊天中,零星、模糊地提到過。某天出門前,甲對乙說,丙要來家里看望你,帶了個禮物,你收下,乙默認。后丙送來價值50萬元的金條,乙收下后告知甲。
此案例中,乙能否構(gòu)成受賄罪共犯?構(gòu)成。其中主要涉及兩個問題:第一,乙是否必須清楚甲為丙所做的具體謀利事項。權(quán)錢交易與商品交易不同,沒有明確價碼,不是完全一一對應,也很少是當場當時完成,因此,即便是國家工作人員,對收受財物的認識也可以是概括故意,即只要知道是權(quán)錢交易的產(chǎn)物,而不必清晰地了解每筆賄賂背后對應的某項具體謀利事件。第二個問題是,甲乙二人的簡單溝通,能否構(gòu)成通謀。判斷通謀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存在溝通過程,該過程可能是二人的相互交流,也可能是一方說話,另外一方默認同意,只要實際達到了意思聯(lián)絡的目的即可,而不必拘泥于形式。上述案例中,甲明確讓乙收受該禮物,乙默認,已經(jīng)構(gòu)成了共同謀劃。綜上,乙應當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
二、對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的認定
《意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有兩點需注意:第一,這里的授意,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主動要求請托人,也包括由請托人或特定關系人提出,國家工作人員予以認可、同意的情形。第二,該條款中規(guī)定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該條款基于體例的需要強調(diào)了《意見》所列的交易、掛名領薪等賄賂形式,但不能因此就認為在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上,只有上述形式才可以構(gòu)成受賄罪。相反,根據(jù)舉輕以明重的刑法原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利,由第三人收受賄賂的形式既包括直接給財物等傳統(tǒng)受賄形式,還包括《意見》中列舉的新類型受賄形式,以及符合權(quán)錢交易本質(zhì)特征的其他受賄形式。
-
受賄罪與特定關系人有關系嗎
207人看過
-
特定關系人是否與受賄罪有直接關聯(lián)?
409人看過
-
如何認定“特定關系人”受賄的行為?
424人看過
-
受賄案件中"特定關系人"的概念
291人看過
-
如何理解特定關系人受賄的“授意”?
394人看過
-
特定關系人構(gòu)成受賄共犯的認定條件
478人看過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構(gòu)成共同犯罪,需要參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溝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沒有與他人溝通也能成立某種共犯,... 更多>
-
什么是特定關系人利用特定關系人受賄?西藏在線咨詢 2023-09-11利用特定關系人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違紀。
-
普通的法律對特定關系人受賄怎么認定貴州在線咨詢 2023-08-28特定關系人受賄的認定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
-
受賄案件中與特定關系人的聯(lián)系有哪些重慶在線咨詢 2022-06-23受賄案件中與特定關系人的聯(lián)系: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也以受賄違紀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
-
怎么判特定關系人行賄罪上海在線咨詢 2022-07-31一、特定關系人涉及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七)》設立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可以單獨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缎谭ㄐ拚福ň牛酚衷鲈O了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可以構(gòu)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除此之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受賄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
利用特定關系人受賄罪適用范圍是什么安徽在線咨詢 2023-10-24利用特定關系人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