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個案批復是否適用全部案件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jù)證明,并非毫無根據(jù)。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二、構成刑事案件會怎么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32條、33條、34條的規(guī)定,我國刑罰種類有:
(一)主刑。所謂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于個體犯罪,只能適用一種主刑,不能適用兩種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二)附加刑。所謂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也稱從刑。附加刑的特點是: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三)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缎谭ā返?5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該刑罰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三、犯罪事實如何確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jù),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陜義之分,這里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jù)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tài)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為,并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guī)定并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xiàn)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節(jié)。刑法上的犯罪情節(jié)有兩種:
一種是定罪情節(jié),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jié),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jié),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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