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9個具體罪名。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單純從定義上考察,上述兩罪的內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遠。但在司法實踐中,兩罪往往存在交叉競合的情況,從而發(fā)生認定困難,并導致處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重疊與分界,無論從理論還是現實的層面上說,都是非常必要而有意義的。本文即試圖探討這一問題。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交叉競合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可能是偽劣商品,也可能不是偽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又是偽劣商品,則存在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交叉競合的情況。有人認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必然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交叉競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實際上包含假冒注冊商標罪。因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必然同時;偽劣商品中的偽商品。此種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不必然是偽劣商品。誠然,從單純字面上來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必然是偽商品,因為假冒者,偽也!但實際上這是一種望文生義的理解。因為此處的偽劣商品不能僅從通俗角度來理解,它是有特定含義的。根據現行刑法,此處的偽劣商品除了包括特指的假藥,劣藥,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偽劣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等8種商品外,也指其他的偽劣產品。
根據刑法第140條之規(guī)定,這里所謂的偽劣產品,表現為四種形式:
(1)摻雜、摻假的產品。即指在所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入雜物、異物或者假成分的產品。如加鹽的味精、摻沙子的棉花、注水的豬肉、兌水的醬油等。
(2)以假充真的產品。即以他種產品冒充的此種產品。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以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來水冒充礦泉水、以驢肉冒充鹿肉的,即屬于此種情形。
(3)以次充好的產品。即以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冒充好的、優(yōu)質的產品。而此種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必須是劣質產品,即達不到一般合格產品的基本要求。如果是以一般的合格產品冒充優(yōu)質產品,則不屬于此處所言的以次充好。
(4)冒充合格產品的不合格產品。所謂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
其次,從法律規(guī)定上來講,如果認為所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都屬于偽劣商品,則假冒注冊商標罪即可完全包括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二者形成一種法條競合關系。在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法律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那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究竟誰是特別法,誰是一般法呢?很難判斷。因此,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理解為全部都是偽劣商品,進而得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結論,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實上,二罪并不是一種種屬關系,而是一種并列關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犯罪對象偽劣;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行為的假冒。
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屬于偽劣商品。即行為人在自己生產、銷售的同種類合格產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因此,構成犯罪的,只能單獨追究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由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屬于偽劣商品,故不能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以一般的同種類合格產品更換上優(yōu)質或者馳名商品的商標,冒充優(yōu)質或者馳名商品出售的案件,卻往往是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來論處的。
實踐中比較復雜的問題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有區(qū)分也有同時兩項成立的。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屬于法條競合關系,在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法律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因此,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理解為全部都是偽劣商品,進而得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結論,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實上,二罪并不是一種種屬關系,而是一種并列關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犯罪對象偽劣;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行為的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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