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刑建議制度與“自由裁量”
實踐中,有的法官對量刑建議心存疑慮,認為公訴人在法庭上公開提出量刑建議,可能對被告人以及社會公眾(旁聽群眾等)其起到導向作用,使他們產(chǎn)生“法官量刑應順著公訴人走”的錯覺,如果法官量刑結果同公訴人量刑建議大相徑庭,則很可能被他們戴上量刑不公的帽子,從而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受到限制,所以量刑建議有侵犯自由裁量權之嫌。筆者認為,這是對量刑建議制度的誤解。從本質(zhì)上講,量刑建議是一種請求權,不具有終局性。而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審判權的一個方面,具有終局性,所以對于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否采納、采納的程度完全由法官自己決定,因此,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不會干涉更不是代替法官行使自由量刑權,這同公訴人提出定罪建議不侵犯法官審判權的道理一樣。不過,這并不等于量刑建議對自由裁量權沒有任何約束。相反,推行量刑建議有助于程序公開,從而對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有一定的制約,如果說量刑建議對自由裁量有所侵犯的話,那也只是對濫用量刑自由裁量權行為的一種“侵犯”。
2、量刑建議制度與“當事人化”
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奉行職權主義模式,公訴人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常常認為自己就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化身,再加上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其優(yōu)越感頗強,讓其同處于弱小的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起平坐,不僅對他們來說是感情上的極大傷害甚至侮辱,而且在實踐中也將困難重重。近幾年來,我國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某些積極因素,對庭審方式進行了改革,以增強控辯雙方的對抗性,然而人們期待的激烈對抗場面總是難以上演,甚至有人說這種庭審方式改革已完全失敗。這從刑事司法實踐中公訴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盛氣凌人的架勢就看見一斑。所以至今為止,檢察官們從來都是將自己視為治罪的官員而不是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只有被告而沒有典型意義上的原告。由此,我國公訴人非當事人化設計與運作構成一道奇特的景觀。所幸的是,量刑建議制度的出籠有助于改變這一狀況。因為實行量刑建議制度,使檢察關們認識到自己是在“請求問罪”而不是“問罪”,“請求”則意味著他們僅僅是刑事審判的發(fā)起者,他們只能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為“對手”而不是“罪犯”,這無疑會促進控辯雙方地位的平等,從而推動公訴人的當事人化。
3、量刑建議制度與“辯訴交易”
在美國20世紀上半葉,為解決待審案件大量堆積、司法資源相對缺乏的難題,辯訴交易開始興起。所謂辯訴交易是指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之間通過一定程序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問題進行協(xié)商和交易。通過這種協(xié)商和交易,被告人承認有罪,檢察官則降低對被告人所控罪行的嚴重程度或所請求的量刑幅度。據(jù)統(tǒng)計,目前在美國,約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辯訴交易的方式得到結案處理。這說明辯訴交易在提高訴訟效率方面作用十分明顯。在目前情況下,我國雖然沒有實行辯訴交易的迫切要求和現(xiàn)實條件,但其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精神以及量刑建議制度值得借鑒。實行量刑建議制度,使控辯雙方就量刑的各種事實與情節(jié)展開對話,可以使被告人更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罪行,一方面可能簡化被告人認罪的程序,另一方面也可能爭取合議庭作出對己有利的裁判。因此,實行量刑建議制度是朝辯訴交易邁出的第一步。
4、量刑建議制度與“程序公開”
目前,法官的量刑過程相對比較封閉,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現(xiàn)象。而公訴人在公開審理時發(fā)表量刑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此展開有針對性地辯論,使控辯雙方甚至旁聽群眾對被告人的量刑有一個大致的輪廓,為法官量刑提供一個極具參考價值的素材。雖然公訴人發(fā)表具體的量刑建議本身并不能直接作為法官量刑的根據(jù),法官也沒有義務必須接受該量刑建議,但量刑建議實際上相當于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增加了一個公開的量刑聽證過程,法官量刑時雖可自由裁量但絕不能不聽取控辯雙方的任何意見而隨意裁量,否則法官難逃恣意量刑、濫用裁判權之嫌。因此量刑建議制度能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種無形的監(jiān)督之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而透明度本身是程序公開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
5、量刑建議制度與“當庭判決”
當庭宣判是程序公開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它對于防止秘密定案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受制于法官素質(zhì)普遍偏低的影響,以及我國司法向來不獨立,“地下活動”極為頻繁,“關系”定案、“金錢”定案、“人情”定案現(xiàn)象十分普遍,使得判決根本無法在庭上真正形成。當庭宣判率低背后掩蓋的是司法不公,不僅如此,它還使程序喪失自治性以及吸收不滿的功能。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辯方對此予以答辯從而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見及其理由,使法庭更能全面了解量刑的各個細節(jié),避免單獨量刑時有可能考慮不周的情況從而形成更為明確而公正的裁判意見,尤其是通過控辯雙方就量刑建議的辯論使法官明白控辯雙方的“底牌”,這樣法官就有在法庭上大膽裁判的基礎。
6、量刑建議制度與“訴訟觀念”
公訴人的訴訟任務有兩個:一是追求被告人定罪成功,二是追求量刑公正。這個道理雖不難理解,但受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職權主義模式的影響,公訴人常常認為自己僅負責“定罪”問題,至于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情,結果不僅使他們沒有勝訴、敗訴的概念,甚至產(chǎn)生“不要緊,我們和法院都是一家人,即使我們控訴不力,還有法院把關”的奇談怪論。這種“一家人”的訴訟觀念使得控審合一、控辯失衡,其結果只能是不公正。實行量刑建議制度,賦予檢察官量刑建議權,不僅使其擺脫量刑僅僅是法院的事的傳統(tǒng)觀念,而且使他們認識到,檢察官和法官并非同一個戰(zhàn)壕里的人,自己只不過是刑事訴訟的原告而已,要想勝訴必須得靠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說話而不是靠同為專政工具的法院幫忙。
7、量刑建議制度與“程序公正”
由于我國刑事訴訟中公訴人非當事人化設計,使得檢察官們“優(yōu)越感”頗強,常常將被告人僅僅視為治罪的對象,不僅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尚未真正建立,而且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也常常未受到應有的尊重。這常常表現(xiàn)在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未受到應有重視甚至遭到無端阻撓;有些檢察官甚至法官對被告人大聲呵斥,態(tài)度蠻橫,使被告人身心受到極大傷害。推行量刑建議制度,能夠使被告人有更多的機會充分行使陳述權、辯解權,對不利于自己的控訴施加影響,從而使訴訟盡可能地朝著有利于己的方面轉(zhuǎn)變,這不僅使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更為重要的是使他們看到自己的權利得以行使和受到尊重,因而更容易地從心理上對裁判結果產(chǎn)生認同感并無怨
言的接受。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參與權和尊重被告人的人格是程序公正的重要體現(xiàn)。
8、量刑建議制度與“訴訟模式”
一般認為,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某些積極因素,也對庭審方式進行了改革,這些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辯雙方“平等武裝、公平對抗”,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如證據(jù)開示制度、保障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等,人們期望中的對抗制訴訟模式并未建立。不僅如此,在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辯論的主要內(nèi)容僅僅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各種量刑情節(jié),而對具體的量刑“從不過問”,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控辯雙方對抗的激烈程度。實行量刑建議制度,控辯雙方不僅會就量刑所涉及到的各種事實和情節(jié)據(jù)理力爭,而且會對具體的刑期進行“討價還價”,這必然豐富控辯雙方論辯的內(nèi)容和增強控辯雙方對抗程度,從而促進對抗制訴訟模式的建立。
9、量刑建議制度與“訴訟效率”
在推行量刑建議制度之前,通常在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被告人作最后陳述之后,由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大多是改期宣判而不是當庭判決。由此可以看出,在整個判決形成過程中,都由法官一家“獨攬”,頂多是控辯雙方就量刑的情節(jié)進行辯論,對具體的量刑卻根本無法插足。這種狀況使得法官量刑大多都比較謹慎,因此裁判的形成周期相對延長。而實行量刑建議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當庭宣判率,另一方面通過控辯雙方對量刑的各種事實和情節(jié)以及刑期進行辯論,使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所應受到的處罰心知肚明,可以促進被告人認罪,而這些必然使裁判的形成周期縮短,從而提高刑事司法效率。
10、量刑建議制度與“法制教育”
在公開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在量刑問題上就有了靶子,他們就可以就量刑問題發(fā)表以爭取到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處罰。這種辯論的結果不僅使法庭更能全面了解量刑的各種情節(jié),形成更加確定而且公正的裁判意見,而且為旁聽人員提供一堂極為生動的法制教育課,使他們更為清晰地了解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犯罪罪名、性質(zhì)、構成、量刑尺度、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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