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處罰標準是什么
1、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處罰標準是: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騙取票據(jù)承兌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票據(jù)承兌,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主觀要件不同。這是區(qū)分兩罪的關鍵所在。雖然兩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愿。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
2、兩罪構成犯罪的數(shù)額標準和情節(jié)標準不同。騙取貸款罪得情節(jié)標準是,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或者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情形。而貸款詐騙只要騙取貸款達到數(shù)額較大即構成,對情節(jié)的規(guī)定均為加重處罰情形。
界定該兩罪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貸款詐騙罪的目的不僅是騙取貸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貸款。而騙取貸款罪施用欺騙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取得貸款,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人的主觀因素是復雜多變的,處于思維階段,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很難判斷其主觀目的。但是,思想支配行動,行為反映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節(jié)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n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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