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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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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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單方面且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出現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一)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由于單位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因工傷不能繼續(xù)工作的。 4.訂立合同的條件發(fā)生變化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的。 5.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6.勞動合同法到期單位提出不續(xù)簽或者單位降低原有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不續(xù)簽的。 7.單位破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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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如下: 1、在試用期間經過培訓、學習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的,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內容; 3、存在嚴重的不可挽救的失職行為,給用工單位造成巨大損失; 4、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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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什么意思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意思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因為經濟補償是有法律規(guī)定的,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符合法定情形的,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定情形的,無需支付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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