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約定有期限法律依據(j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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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 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要依據(jù)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恒不變的關系,尤其是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xiàn)出來,這就產(chǎn)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不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xiàn)勞動合同內(nèi)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xiàn)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chǎn)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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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期勞動合同離職的法律規(guī)定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勞動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離職,可以在三十日后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行為導致勞動者離職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可以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必須簽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三)“視為簽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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