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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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具體如下:責令改正+賠償金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法律后果二:合同解除+經濟補償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此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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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其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在約定應發(fā)工資之日向勞動者發(fā)放工資,不得有拖欠或者克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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