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到傷害應當在什么情況下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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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如果您方不是因為職業(yè)病吐血,也不是因為履行工作事務等相關原因受傷吐血,可能較難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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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勞動者受到傷害視為工傷的標準:工作中受到傷害;工作前后受到傷害;工作場所受到傷害;職業(yè)??;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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