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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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勞動法新規(guī):員工在4種情況下主動辭職,單位也須賠償。 1、單位用欺騙或者威脅的方式讓勞動者簽合同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用人合同的時候,必須遵循的是公平公正、自由自主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生命安全或者其他問題來脅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是可以立即提出辭職,并且要求公司賠償?shù)摹?2、單位以不正當?shù)睦碛蓧赫T工勞動力 勞動者進入公司后,公司以各種理由來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實際上是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的,勞動者可以根據(jù)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主動提出離職,并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3、用人單位拒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 勞動者在入職公司之后,公司明確表明不給勞動者購買五險或者一直拖延購買期限,那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補繳的,如果公司明確拒絕,那么員工主動辭職也是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一定的補償金的。 4、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 如果用人單位故意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等,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辭職,而且可以合法要求用人單位將拖延或者未支付的工資、加班費、獎金補齊。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第一款共六項情形勞動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無須事先通知。企業(yè)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只參加部分險種、不按勞動者工資水平繳納社會保險,均屬未依法繳納。除了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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