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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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就您的情況看,單位除了培養(yǎng)費以外不能舉證存在其它損失,因此勞動仲裁委依據(jù)勞動合同條款裁決支付賠償金的依據(jù)不充分。理由是:勞動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提前解除應當支付違約金。雖然有“應賠償單位因培養(yǎng)造成的損失,金額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協(xié)議任期未滿期間每月500元”這句話,但同時有“因培養(yǎng)造成的損失”的字眼,我對本條的理解是屬于培訓費賠償?shù)募s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協(xié)議任期未滿期間每月500元”是對培訓費賠償方式的約定,應理解為兩種方式可任選一種。 3、按照原勞動部的規(guī)定,要求培訓費賠償必須是用人單位實際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且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說的,既然不存在技術培訓,當然無需向單位支付所謂的培養(yǎng)賠償費。建議您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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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在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情形下。若是對方不賠償?shù)?,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情形: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與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尚未終止或解除,又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給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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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如勞動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等情形; 二是基于半約定半法定的事由,如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競業(yè)限制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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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是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在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情形下。若是對方不賠償?shù)模芎θ丝梢韵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2020.03.04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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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加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用。在下班結束之后加班的,加班工資應該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如果是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資應不低于每日工資的百分之兩百。如果是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不低于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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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看三點: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失是否由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對賠償是否有過約定?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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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果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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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1、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要求賠償損失; 3、法律依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
2022-03-1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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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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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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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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