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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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認定勞動關系的司法解釋如下: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有勞動關系,可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各種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證件;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工人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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