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權(quán)異議因法律效力不足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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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勞動仲裁與訴訟管轄權(quán)異議的,得到裁定的,對裁定結(jié)果不滿,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請撤銷裁定。但目前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中對此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在“第十四條”似乎給了異議人(被申請人)一條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的法律救濟途徑,即“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可是,尋求前述救濟途徑的前提,僅是“當事人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情形,而“當事人適時提出管轄異議而不服勞動仲裁機構(gòu)駁回其管轄異議的裁決”的情形并不涵蓋其中。綜上,由于立法的缺失,個人覺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銷裁決了。第二個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qū)、縣設立。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了,不像人民法院,有基層院和中院、高院、最高院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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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進入人民法院階段的必經(jīng)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管轄權(quán)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quán)時,而向該仲裁委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如果申請人認為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quán),則可以書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后,仲裁委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quán)的仲裁委,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仲裁委員會管轄異議如何處理勞動仲裁一般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對管轄權(quán)有異議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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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管轄權(quán)有異議怎么辦
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權(quán)存有異議時,應當以書面的方式在答辯期滿前提出。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quán)異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案件會被移送至有管轄權(quán)的仲裁委員會,同時當事人會收到書面的通知。若異議不成立,當事人會收到書面的駁回。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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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的,得到裁定的,對裁定結(jié)果不滿,并不可以上訴,只是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請撤銷裁定。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所以沒有上訴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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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對勞動仲裁提出管轄異議。 2、提出期限:如果申請人發(fā)現(xiàn)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quán),則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5天。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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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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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轄權(quán)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quán)時,而向該仲裁委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如果申請人發(fā)現(xiàn)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quán),則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
2023-01-1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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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規(guī)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為管轄,這兩個之間是沒有先后順序的,可以是由合同履行地,也可以是單位所在地管轄。如果雙方分別向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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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有效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發(fā)生勞動爭議,應當仲裁前置。也就是需要先向仲裁委員會的申請進行仲裁,之后如果對仲裁的結(jié)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需要在訴訟時效內(nèi)提出。勞動仲裁訴訟時效的計算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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