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求解試用期和辭職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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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guī)定,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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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試用期辭職: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批準,領導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批準。
公務員試用期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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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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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提前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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