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中當事人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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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申請勞動仲裁,應如何舉證? 1、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后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舉證期限。當事人舉證應當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jù)材料的,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提出,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對此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后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證據(jù)形式。當事人提供證據(jù),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對證據(jù)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庭審結束后,當事人應提供證據(jù)的復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有效的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則失去了勝訴權,在仲裁過程中,需要勞動者進行舉證,舉證也有期限的限制,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供補充好相關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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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舉證: 1、對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異議的,由持有異議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在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主張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5、因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和處理依據(jù)承擔舉證責任。
(1)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2)用人單位招用沿未解除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3)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4)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fā)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fā)包方作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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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當事人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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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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