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用人單位會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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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解除試用期的員工的勞動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依據第40條第3項(即客觀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依據第41條的規(guī)定(即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6種和第40條規(guī)定的2種情形共8種情形之一,否則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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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yǎng)等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不得憑主觀認定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標準,首先要證明單位的錄用條件,例如公司在發(fā)布的招聘簡章、招聘信息中明確錄用條件和標準。其次證明對該員工進行考核而不符合錄用。若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可能會被認定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職工試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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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試用期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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