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間段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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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2011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從工傷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用人單位30日內,工傷員工或者其近親屬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依法認定工傷后,應當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4、認定工傷后,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并依傷殘等級享受工傷待遇。 5、公司沒有投保工傷保險,工傷員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醫(yī)療和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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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限制是:用人單位應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職工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定的,工傷認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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