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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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什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否則,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jù)證明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并根據(jù)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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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規(guī)定如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規(guī)定有:勞動者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具有法定事由,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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