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對收回土地使用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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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詳實公開下列事項,接受嘎查村民的監(jiān)督:(一)財務收支情況;(二)集體收益使用情況;(三)宅基地審批情況;(四)集體土地、草場、山林承包經營情況,集體企業(yè)以及財產的承包、租賃、出售情況;(五)農牧業(yè)開發(fā)、以工代賑等資金使用情況;(六)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七)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八)嘎查村民享受低保、“五保”情況;(九)嘎查村公益事業(yè)建設內容、籌資籌勞數量、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十)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和招標情況;(十一)嘎查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十二)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嘎查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前款規(guī)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嘎查村民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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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收回的情形: (一)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锻恋毓芾矸ā返诹鶙l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使用國有土地是需要納稅的,也即土地的納稅對象是居住在城鎮(zhèn)以上的居民以及企業(yè)單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分別規(guī)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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