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么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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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勞動者被迫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7種情形(第38條):-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5項,需勞動者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第37條);6、7項,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38條第2款)。- 二、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種情形(第36條):- 8.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三、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不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的話,可以用多支付1個月工資的辦法)的3種情形(第40條):-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4種情形(第41條第1款):- 12.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3.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4.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5.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種情形(第46條第5項):- 16.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降低原約定的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行為的。- 六、勞動合同終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5種情形(第44條第4、5項):- 17.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8.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9.因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1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書面終止勞動關系的(第6條);-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第22條); 21.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第23條)。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立法預留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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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3.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5.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10.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11.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guī)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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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支付按照什么標準
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
2020.07.31 155 -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按一個月補償;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違法辭退的,賠雙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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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哪些標準支付賠償金?
1.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2.違法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并且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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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么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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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j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三種情形下應向勞動者支付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其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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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時候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shù)刈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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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是什么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什么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下列12種情況發(fā)生時,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賠償金: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
2022-04-0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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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什么意思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馑疾恍枰M行經濟補償。因為經濟補償是有法律規(guī)定的,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符合法定情形的,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定情形的,無需支付經濟
1,825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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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闆r如下: 1、在試用期間經過培訓、學習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的,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內容; 3、存在嚴重的不可挽救的失職行為,給用工單位造成巨大損失; 4、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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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闆r,具體如下: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xù)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yè)的,用人單位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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