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死亡的情形
該咨詢?yōu)橛脩舫R妴栴},經整理發(fā)布,僅供參考學習!
我也有類似問題!點擊提問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公租房的產權歸國家所有,一般不可以作為遺產被人繼承,不過公租房的承租權仍然存在。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內死亡,經過同居人或繼承人協(xié)商一致后,可以更改租戶名。協(xié)商不一致的,可公租房管理中心確認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屆滿后,政府會收回房子重新分配。
-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房子怎么辦
我國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公租房的產權歸國家所有,一般不可以作為遺產被人繼承,不過公租房的承租權仍然存在。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內死亡,經過同居人或繼承人協(xié)商一致后,可以更改租戶名。協(xié)商不一致的,可公租房管理中心確認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屆
2022.11.07 1,094 -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房子歸誰啊
我國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公租房的產權歸國家所有,一般不可以作為遺產被人繼承,不過公租房的承租權仍然存在。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內死亡,經過同居人或繼承人協(xié)商一致后,可以更改租戶名。協(xié)商不一致的,可公租房管理中心確認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屆
2022.11.07 268 -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繼承問題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不會發(fā)生繼承問題。因為公房不能夠作為承租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繼承。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房是屬于國家所有的,承租的個人并不能因承租而對其進行處分、轉讓和繼承。
2021.10.14 138
-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 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
2022-04-25 15,340 -
公租房的承租人死亡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
2022-05-01 15,340 -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的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
2022-04-25 15,340 -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
2022-04-29 15,340
-
01:10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1、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時至少一方不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我國,年滿十六周歲,且精神正常的人擁有獨立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2、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違法
1,853 2022.04.17 -
01:22
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首先要確定租賃合同無效,就要確定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簽訂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雙方當事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合同訂立的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簽訂租賃合同的人都是適格的法律主體;2、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或
2,131 2022.04.17 -
01:10
公租房能繼承嗎公租房不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公租房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又或者是集體,因此公租房承租人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不可以繼承公租房。但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租該公租房,這就是公租房承租權的繼承。一般來說,公租房承租權可以
2,036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