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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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對未向法院起訴,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且確實有錯誤的仲裁書,可通過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對糾正后的仲裁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是否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權利問題,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糾正后裁決不服是否有申訴權問題的復函》(勞部發(fā)[1996]216號)規(guī)定,這要分兩種情況: (1)“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具體裁決意見等予以糾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決,當事人對裁決書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lt; lstyle="list-style-type:disc;" (2)“對仲裁裁決書中的筆誤,在制作該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補正后,若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僅就此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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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的時效為一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法院允許撤銷裁決的情形包括: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對程序有所質疑時,可以提供證人證言,從而主張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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