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解除后可以審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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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解除或屆滿一年后,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可否移送檢察院機關審查起訴?對于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本人認為應該是毫無疑問可以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簡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該名公安同志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因為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超過一年,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規(guī)定拒絕了受理。 對此,本人并不認同。本人認為兩高關于刑事賠償的解釋是否可規(guī)范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值得商榷。 首先,取保候審等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刑事強制措施是用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但不代表不采取這種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屆滿或解除后一段時間,刑事訴訟活動就不可繼續(xù)進行,沒有刑事強制措施與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并不矛盾。 其次,之所以兩高刑事賠償解釋有如此規(guī)定,其實是處于對公民要求國家賠償權利的保護,避免有些案件久拖不久導致公民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得不到救濟,是對公民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的保障,該規(guī)定應僅適用于國家賠償案件中,而不能用于規(guī)范刑事訴訟活動,公訴機關以此為由拒絕受理案件是不當的。 其實,該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句就已然詮釋這一結論,“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即使在刑事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只要能證明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經審查屬實的,應駁回賠償申請??梢?,兩高的刑事賠償解釋并不能代替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期限,也就是說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解除或屆滿超過一年,并不必然導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是否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仍應以實際情況為準。 至于如何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來說,賠償義務機關應提供此案仍處于偵查階段的證據,首先是該案有基本的犯罪事實,并有繼續(xù)偵查的必要和可能性,比如同案犯在逃、證人暫未找到等客觀原因導致案件有的事實無法查清,而不能移送審查起訴,但為了懲處犯罪有繼續(xù)偵查的必要和可能性。而對于刑事訴訟活動來說,公訴機關不但不應拒絕受理,也沒有必要讓公安機關出具證據證明該案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只要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甚至不需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也應受理。對于偵查活動確有違反程序辦案的,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不應直接將案件擋在門外,如此,無論是對犯罪的懲處還是對案件當事人的權利保障都是無益的。 當然,雖然本人認為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解除或屆滿超過一年,并不必然導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仍可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但也應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fā)生,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絕,即保證刑事犯罪及時得到懲處,也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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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guī)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起訴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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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取保候審嗎
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由于犯罪事實已基本查明,經調查證據基本固定,對原本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案件,有可能存在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條件。因此,審查起訴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的有利時機?!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
2022.04.12 2,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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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由于經過偵查,犯罪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基本固定,原來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是有可能有這個條件。因此,審查起訴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又一有利時間。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
2020.07.05 290 -
審查起訴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2020.08.23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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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解除后是否可以審查起訴
取保候審解除或屆滿一年后,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可否移送檢察院機關審查起訴?對于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本人認為應該是毫無疑問可以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簡
2022-04-01 15,340 -
取保候審不起訴可以解除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九十二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guī)定的情節(jié),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
2022-07-2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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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15,340 -
取保候審后可以解除政審嗎
取保候審的前提是涉嫌犯罪。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將以其戶籍信息的名義記錄。取保意味著案件尚未結案。除非法院宣布無罪結果,否則不能通過任何政治審查。招聘機關應當對調查對象進行全面、深入、詳細的調查。調查對象
2021-12-2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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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如何解除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 1、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委托人在取保候期限屆滿之時,公安機關相關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被取保候審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申請;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
135 202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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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取保候審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zhí)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
20,495 2022.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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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怎么解除根據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 1、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委托人在取保候期限屆滿之時,公安機關相關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被取保候審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申請; 2、公安機關辦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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