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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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現(xiàn)在的問題是你在其它地方,你回去辦理也不太方便,建議你多給那邊人力資源部領導說點好話什么的,想辦法讓他們給你以傳真的形式發(fā)來一份這樣的證明。 一般情況下新的用人單位都需要那個離職證明,這樣第一他們可以確認你是不是真的和原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了,第二可以證明你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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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經過下列程序: 1、勞動者書面提出辭職申請; 2、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退還公司的財物,結清借款等相關事項; 3、人力資源部門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xù),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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