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如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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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們當初勞動仲裁時候的仲裁書的內容,詳細了解情況 其次,對于法律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勞動爭議事項涉及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書面考勤記錄和工資發(fā)放記錄。 3.勞動爭議事項涉及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規(guī)章制度通過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關證據(jù)。 4.其他與勞動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但是,這并不是說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全部舉證責任。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再次,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禁止性的規(guī)定,都還是有效的 很多請求也不是說對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張,還是要看證據(jù)等的情況 建議還是拿齊資料,詳談以找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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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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