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nn(補償)條例中關于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規(guī)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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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于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nn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著經濟補償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最后勞動合同法根據(jù)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規(guī)定。nn一、經濟補償?shù)男再|nn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shù)男再|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一種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yè)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xiàn)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一種企業(yè)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yè)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yè)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wěn)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經濟補償不同于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制度,勞動者付出勞動得到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基本能體現(xiàn)勞動者的貢獻。nn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jié)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xù)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同時增加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guī)定有利于解決短期勞動合同普遍化的問題。實踐中,短期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yè)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nn二、經濟補償?shù)姆秶鷑n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nn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nn (二)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nn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yè),或者對失業(yè)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xié)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shù)臈l件作了一定限制。nn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n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作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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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關于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guī)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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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46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細則
本條是關于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勞動合同屆滿后,是否續(xù)訂由當事人雙方自己決定,不續(xù)訂就終止,二者必居其一。在多年前,合同到期不再續(xù)簽,無論何種情況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但新法實施后,在合同待遇維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不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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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有什么
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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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shù)挠嬎恪拷洕a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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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是什么,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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