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是違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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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是違約行為觀點的依據主要是: 第一、勞動合同中關于合同期限的約定是經雙方協商達成的,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這里講的合同義務自然包括對合同期限的約定,對勞動者而言,就是承擔合同期限內為用人單位服務的義務,辭職是一種未按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履行義務的行為,其不但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也違反了勞動法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勞動法雖未直接明確辭職的法律責任,但從勞動法的相關條文來理解,勞動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已確立了“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原則,這是一個強制性的條款,當事人不能以同一法律中的相關權利條款來對抗強制性義務條款規(guī)定。勞動者在行使辭職權時,必然違反了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這一強制性規(guī)定,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辭職權,僅是對用人單位增加了一項義務,為勞動者提供了實現選擇職業(yè)權利的救濟途徑,并未因此免除勞動者遵守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義務。勞動部勞部發(fā)[1995]223號《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除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出的費用和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者提起辭職申請雖有法律依據,但違反了勞動合同雙方對合同期限的約定,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當然包括因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約定的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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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指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才承擔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責任: 一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 二是勞動者違反職業(yè)競業(yè)限制約定。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欺詐、脅迫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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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并遵守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就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或者不是依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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