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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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100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我國法律規(guī)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員工參保。 《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違反這一法定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監(jiān)督檢查辦法》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guī)定,具體處罰有: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數(shù)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員工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企業(yè)會承擔責任。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yè)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以后萬一發(fā)生爭議,企業(yè)就處于不利地位。 對企業(yè)來說,碰到不愿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或者干脆不要,或者曉之以理,說服員工依法參保。讓員工寫“自愿不繳社會保險”之類書面申請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行。 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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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繳納社保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sh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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