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用人單位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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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tǒng)一制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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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該員工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與該員工之間無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材料。證明員工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如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合受傷、受傷原因與工作無關。
用人單位不認定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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